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措施(谈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那些)

作者:蜜蜂信息网 2024-11-07 09:34:53 391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 简介(摘要)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一管理与放权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 引言(摘要)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管与分权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小规模家族经营的弱点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程度,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载体。 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提高农业生活的组织化水平和农民的市场准入,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也为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新的渠道。已成为城乡市场十分活跃的新型经济组织。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 干意见》号文件还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2006年6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经农业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三次审议。常务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1、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生产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现成员共同经济目标而组织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组织结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权利。农民成员的经济利益。本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农民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一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架构。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措施(谈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那些)

会长、董事、常务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学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会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使得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会员总数不满20人的,可以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会员1人;会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会议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每位成员拥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作出的选举或者决议,应当经本会会员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须经会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数量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加入、退出和盈余分配“加入合作社自愿,退出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必须返还,其公积金份额必须返还他人。返还可分配盈余。剩余分配方式的差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大成员的积极性,本法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或者分配给会员。具体分配办法根据公司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确定。该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而是将决策权交由章程规定。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指导和服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对此,农业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供销社、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据此,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支持和发展。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服务。为了明确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科技兴业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技术、人才和产业政策引导。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该法还专门设立“支持政策”一章,规定了产业政策、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主要内容是:一、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具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条件,可以委托安排;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涉农经济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对于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猜你喜欢